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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乡村之声 > 封面文章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细化工伤认定

2014-08-22 08:29:00  来源:  说两句  分享到: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号出台,将于2014年9月1号起施行。虽然只有10个条文,但却明确多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几乎每一条,都和咱们农民工息息相关。比如说,从事建筑行业的,施工队被反复转包,一旦出现工伤,到底该找谁负责?再比如,因公外出,却在路上买早点的时候被车撞伤,这样算工伤么?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这些问题就都有答案了。

  首先,咱们来看工伤认定。现实生活中,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而申请工伤的情况非常多见。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理解和认识上确实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案不同判”。那么到底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把它作为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问题来进行研究,并在《规定》中给予了具体的说明。 

  央广网北京8月22日消息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规定》列了四种情形为法定“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还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分析。

  赵大光:“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合理”。”  

  “合理”是工伤认定的关键词。那么,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什么又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分析,“合理时间”比较宽泛,简单说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或者接孩子,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也属于合理的路线。

  除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外,规定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等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里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涉及到对“工作时间”的认定。 

  原告何培祥 系江苏省新沂市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3点40分左右,石涧小学的邢汉民、何继强等人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路边。

  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同时,在这份《规定》中,还对“特殊用工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什么是“特殊用工关系”呢?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一个职工可能会与两三家甚至更多的劳动单位存在用人关系。

  一旦职工出现工伤,到底改由哪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就经常会产生争议。同时,劳动关系处理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往往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到底在为谁工作,特别是一些劳务派遣的情况。 

  新发布的这份《规定》中第三条,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比较特殊的用工情况进行列举,明确了到底应该谁来负责。比如说,咱们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经常会遇到转包的情况。新的规定是这样说明的: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承包业务 转包给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 从事承包业务时 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 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法律条文比较晦涩难懂,下面咱们还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南通六建公司将承包的厂房工程经过两次转包,到了王某某手中,王某某雇佣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结果不慎受伤,法院终审维持了工伤认定。

  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分析:“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他人,转包人再次将业务转包给他人,那么这两次的转包人都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他骂你聘用的人员因工受伤,应当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除了转包,《规定》还明确,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担责;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担责;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担责;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担责。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这些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这个例子,咱们就明白多了。外出务工,咱们得多个心眼,问清了雇主有没有合法资质,签不签合同。虽然咱们谁也不盼着出事儿,但是关键时刻,法律是保护咱们的最有力武器。  

编辑:孟超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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