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今天(9月24日)上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详细介绍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关文件情况,并答记者问。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针对当前问题,《意见》提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计提方式。

  三个关键数据:50%、8%、10%

  《意见》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两种计提方式:照顾各方实际,避免“一刀切”

  韩俊指出,两种计提方式,第一种加了一个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条件,主要考虑是防止有的地方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这样一来会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文件里明确提出,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第二种方案是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10%以上进行核定。地方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可以,由省里自己来定。全省无论按哪种方式计提,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要求。

  分步实施改革土地出让收入意见

  在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会不会对地方财政收支带来一些影响?”对此,吴宏耀表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是城乡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对此,《意见》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分步实施改革。已经明确这项改革从明年开始实施,允许地方分5年改革到位,到2025年达到目标要求。

  二、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见》提出了两个允许,一是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第二是允许省级政府按照现行的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的偿还。

  三、明确向县级倾斜的政策导向。《意见》提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的主动权。地方资金使用范围和结构发生了变化,也可以说从“左口袋”掏到了“右口袋”,所以没有给地方政府增加新的负担。

  加强监督 防止出现“数字计提”

  为了防止一些地方“做大”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做小”土地出让收益,搞“数字计提”,《意见》提出,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吴宏耀表示,具体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规范计提方式。对于按照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计提的这种方式,要求如果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二、加强资金核算管理。具体有“三个严”。一是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三是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三、加强考核监督。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每年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情况;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要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中国乡村之声综合自农业农村部网站、国新办网站

  中国乡村之声编辑:李雨楠//责编:李沛 //监制:汪群均